“药品网络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
“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的网站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处方药信息。”
“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购销记录、电子订单、在线药学服务等记录留存应当完整,并保存5年以上。”
“药品网络交易服务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驻平台的药品网络销售者选择的递送企业进行监督,确保递送企业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摘选自《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月9日,针对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CFDA再次发布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时间为年2月9日-3月12日。在此之前,总局已于年11月14日发布第一轮征集,可以看到这一稿与第一轮征集稿相比措辞更为严谨,总条文数量变化实际上甚微。而这次的征集时间跨度上来看,除去年春节法定假日,实际上也只有半月时间。
按照这一版意见稿,面向个人消费者的经营主体网上不得展示处方药、销售处方药,基本已经堵死了处方药网售的最后一丝缝隙。
或可预见,关于医药电商的探讨,O2O、移动医疗等方向将是年重点议题。纯线上电商的厮杀重点仍将集中在OTC、保健品、器械、中药材等。
另一方面,随着意见稿的落地,线下实体药店的专业化方向也已经没有太多犹豫的空间,因为随着线上大健康品类的拼杀加剧,线下的核心优势也日益聚焦至以慢病管理为核心的处方药领域。
一、起草背景(一)互联网药品经营活动发展迅速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购”已经成为我国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方式之一,而通过互联网获取药品更是因为其方便、快捷受到公众青睐。据商务部不完全统计,年我国医药电商直报企业销售总额达到亿元(含医疗器械),且互联网医药经济保持着强劲发展势头。尤其是《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3号)等文件的相继出台,医药电子商务更是呈现出快速发展态势,医药电子商务平台、网上药店持续增加,新业态不断涌现,互联网药品交易日趋活跃。
(二)互联网药品经营法规相对滞后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年9月制定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制定时间较早,现已不适应当今互联网药品交易发展的需要,急需新的规章制度保障。
近年来,相关部委陆续出台文件,鼓励和扶持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新兴产业发展,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但对网络药品交易缺乏详细规定。
(三)互联网药品经营监管面临一些新问题
1.年初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第三方平台除外)取消,拟开展互联网售药业务的企业大幅增加,监管对象增多。截至9月18日,全国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资质的企业数量为家,其中A证企业52家,B证企业家,C证企业家。监管部门面对的是近千家有交易资质企业和大量准备开展网售业务的企业,监管压力较大。
2.互联网药品经营的发展越来越快,主体越来越多,监管能力跟不上。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合法企业网络售药模式从单一的互联网门户网站售药发展到门户网站,手机APP客户端,线上发布信息、线下完成交易等模式;非法个人更是通过QQ、白癜风怎么能治好北京治疗白癜风总共多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