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要合理规划执业药师配备目标,逐年提高配备比例,逐步达到每个经营处方药的药品零售经营门店至少配备一名执业药师的要求。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变更企业负责人和变更经营地址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全市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老门店在目前配比基础上,要逐年增配执业药师。
每年末配备比例不得低于以下要求:年末,3:1;年末,2:1;年末,1:1;年后≥1:1。
对在相应年份末达不到上表执业药师配备比例要求的连锁企业,将暂停受理其新开办申请。 零售连锁企业各门店配备的执业药师原则上要注册到该门店。已注册到公司总部的,或一个执业药师为几个门店提供远程药学服务的,连锁总部每年要以任命文件形式明确该执业药师任职服务门店及时限,不得随意调整更换。《通知》同时指出,要严格审查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人员资质和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等方面条件。发现资质、证件造假,提供虚假证明的,一律列入黑名单,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来源:山东商报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