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点击标题下方的“菏泽食品药品安全”即可 配备所需的资源,至少包括: (1)具有适当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 (2)足够的厂房和空间; (3)适用的设备和维修保障; (4)正确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标签; (5)经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 (6)适当的贮运条件。
9.《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食品安全法》第83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12.《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申请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产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样稿。
13.行政审批是行政审核和行政批准的合称。行政审核又称行政认可,其实质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为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可,实践中经常表现为盖公章;行政批准又称行政许可,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同意特定相对人取得某种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实践中表现为许可证的发放。
1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管辖争议或者报请指定管辖请示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下级部门。
15.《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自年1月1日起实施。
16.国家对药品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按照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将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OTC)
17.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18.《中国药典》对药品储存的规定:阴凉处系指不超过20℃;冷处系指2-10℃;常温系指10-30℃。
19.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
20.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21.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二条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2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24.《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5、《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6、《餐饮服务许可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
27、《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27、《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28、《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29、《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
30、《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药品附录第五十一条当无菌生产正在进行时,应当特别注意减少洁净区内的各种活动。应当减少人员走动,避免剧烈活动散发过多的微粒和微生物。
31、《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32、《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3、《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日常监管中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检查内容:(一)许可事项和标签标识(二)人员(三)原料(四)生产过程(五)成品储存(六)品质管理(七)委托生产
34、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35、《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36、《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37、《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在流通环节有固定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证照开展经营活动。
38、《行政处罚法》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9、《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40、《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41、《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是指提出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者。 境内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的保健食品生产厂商。境外申请人办理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办理。
4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年1月1日起施行。
43、《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44、食品安全标准是国家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
45、《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46、《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九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文字内容应当使用中文,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可以附加其他文种,但应当以中文表述为准。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符号、表格、数字、图形等应当准确、清晰、规范。
47、《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法律规定记录的事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48、《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49、丙烯酰胺是一种不饱和酰胺,能溶于水、乙醇、乙醚、丙酮、氯仿,不溶于苯及庚烷中,在酸碱环境中可水解成丙烯酸。丙烯酰胺单体在室温下很稳定,但当处于熔点或以上温度、氧化条件以及在紫外线的作用下很容易发生聚合反应。当加热使其溶解时,丙烯酰胺释放出强烈的腐蚀性气体和氮的氧化物类化合物。
50、《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六条 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根据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
5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52、《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向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举报。
53、《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和监督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
54、《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九条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55、人的一切生命活动都需要水的参与,水是人体最基本的营养物质,也是人体其它营养物质代谢的载体。水的生理作用主要有:溶解营养物质,传送养分到各个组织及细胞内;排泄人体新陈代谢产生的废物;保持细胞形态,提高代谢作用;调节体液组织的循环;调节人体体温,保持皮肤湿润与弹性;润滑关节等。
56、《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57、《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药品附录第十三条无菌药品的生产操作环境可参照表格中的示例进行选择:B级:1.处于未完全密封(1)状态下产品的操作和转运,如产品灌装(或灌封)、分装、压塞、轧盖(2)等;2.灌装前无法除菌过滤的药液或产品的配制;3.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器具灭菌后的装配以及处于未完全密封状态下的转运和存放。
58、《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零四条 物料供应商的确定及变更应当进行质量评估,并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采购。 第一百二十条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管理和控制要求与原辅料相同。
59、新鲜黄花菜中含有能够引起人呕吐、腹痛、血尿等中毒症状的化学物质是秋水仙素,一种生物碱,因最初从百合科植物秋水仙中提取出来,故名,也称秋水仙碱。纯秋水仙素呈黄色针状结晶,熔点℃。易溶于水、乙醇和氯仿。味苦,有毒。
60、发芽马铃薯致毒成分为茄碱(C45H73O15N),又称马铃薯毒素,是一种弱碱性的甙生物碱,又名龙葵甙,可溶于水,遇醋酸极易分解,高热、煮透亦能解毒。龙葵素具有腐蚀性、溶血性、并对运动中枢及呼吸中枢有麻痹作用。每g马铃薯含龙葵甙仅5~10mg;未成熟、青紫皮的马铃薯或发芽马铃薯含龙葵甙增至25~60mg,甚至高达mg。所以大量食用未成熟或发芽马铃薯可引起急性中毒。
61、在食物加工、烹调过程中,最容易损失的营养素是维生素,因为维生素所含的化学基团最不稳定。
6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四条境外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63、《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64、《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65、《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66、《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条 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
67、烧烤肉制品中形成的苯并芘具有致癌作用,对人体健康具有潜在的损害。苯并芘又称苯并(a)芘,是一种多环芳烃,具有致癌性和致畸性,被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列为I类致癌物。烧烤肉制品中的苯并芘是食品在烧烤、烟熏、烘烤时,脂肪因高温裂解,产生的大量自由基通过热聚合反应生成苯并芘。经常大量摄入烧烤食品,对健康具有潜在危害。
68、《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69、《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70、《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条第一款: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71、《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72、《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7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当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岗位职责不得遗漏,交叉的职责应当有明确规定。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当过多。所有人员应当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74、《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75、包装左上角像蓝色小草帽的标识,有此标识才算是保健品。特别警惕,无标识的属“食准字”,是普通食品。另外,应注明: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配料、功效成份、保健功能、适宜人群、食用方法、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储藏方法、执行标准、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76、黄曲毒素(aflatoxin),也称作黄曲霉素,是一种有强烈生物毒性的化合物,常由黄曲霉及另外几种霉菌在霉变的谷物中产生,如大米、豆类、花生等,是目前为止最强的致癌物质。
77、《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
78、《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一条 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79、《行政处罚法》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80、《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1、《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82、《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六条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8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六条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化妆品,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85、《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8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87、《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88、《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89、《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90、《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事项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包括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其他事项的变更。
9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一十二条 仓储区内的原辅料应当有适当的标识,并至少标明下述内容: (一)指定的物料名称和企业内部的物料代码; (二)企业接收时设定的批号; (三)物料质量状态(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 (四)有效期或复验期。
92、《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93、《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 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
94、《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以生产假药依法论处。
95、《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说明书中已有描述,但不良反应发生的性质、程度、后果或者频率与说明书描述不一致或者更严重的,按照新的药品不良反应处理。
96、《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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