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购符合医保规定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以用其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包括当年计入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全部用完,再发生的购药费用可累计到自负段标准中,超过自负段标准后,在药店买药就不能享受医保待遇了。
定点零售药店向参保人员提供非处方药品自购服务的用药范围按照《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非处方药品目录》及有关规定执行。
Q:在本市医保定点药店购买非处方药有品种和数量限制吗?
01
非处方药品用药品种的规定
1
西药每次限1-3个品种;
2
中成药每次限1-3个品种;
3
一次服务需要同时提供西药、中成药的,限5个品种以内,其中中成药不得超过3个品种。
02
非处方药品用药量的规定
1
常见病西药、中成药每次限1-5天用量;
2
慢性病西药每次限2周内用量;
3
慢性病中成药每次限1个月用量。
Tips:一次服务不得重复提供主要药理作用相似的非处方药品。原则上每天只能向同一名参保人员提供一次非处方药品自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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