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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铁拳行动

发布时间:2023-3-3 11:50:2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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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领域,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虚假违法广告、非法加装电动车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着力防范化解市场经营风险。为加强宣传震慑作用,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一、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年7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市某食品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涉案“油条(糕点)”大肠菌群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4元,违法所得元。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出厂食品质量安全负责。其生产的“油条(糕点)”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对消费者的健康会造成一定的伤害。本案的查处,有力地打击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提高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二、番禺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贾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年4月,番禺区市场监管局对贾某某销售假冒“惠普”商标专用权的二手惠普激光打印机硒鼓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惠普”权利人惠普公司许可下,在某网店销售的二手惠普激光打印机硒鼓商品上使用“惠普”商标,经惠普公司代理机构鉴定均属假冒“惠普”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上述商品未实际售出,货值金额为元。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使用“惠普”标识,且销售假冒“惠普”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网店销售侵权商品,损害了商标注册人权益。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网络平台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促进网络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三、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年8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未备案的化妆品和罚款元的处罚。

经查,当事人采购并使用“薰衣草润肤油”“藏红花藏药足浴(御足王牌)”等化妆品,分别用于给顾客做沐足、按摩足腿服务项目时作搓脚润滑以及泡脚等用途,当事人在经营上述化妆品的过程中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没有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另查明,当事人经营使用的“藏红花藏药足浴(御足王牌)”属于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综上,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主要从事沐足、足腿经络按摩、刮痧拔罐等服务,服务对象多为中老年人。通过对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进行处罚,令当事人不仅认识到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重要性,更认识到对消费者要切实负起责任的必要性,不能随意采购违法的化妆品,以免采购使用的化妆品对消费者尤其是老年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影响。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进行服务性消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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