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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处方销售处方药两家药店被处罚

发布时间:2018-12-23 14:11:28   点击数:

处方药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通常都具有一定的毒性及其他潜在影响,用药方法和时间都有特殊要求,如抗菌素、注射剂、抗病毒药、肿瘤治疗药、激素、降压、降脂、降糖药等,必须凭处方销售。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前期,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新城桥分局对辖区内41家药店进行了全面检查,对无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改,给予警告。近日,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了“回头看”。

检查发现,大部分药店已经规范了处方药销售流程,但仍有两家药店依然存在无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两家药店立案调查,并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处以元和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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