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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畜禽养殖场为例探讨处方药的执法

发布时间:2022-4-1 11:44:3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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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C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养殖场巡查时,发现一生猪养殖场药房中放有16盒注射用青霉素钠兽用处方药。经询问,生猪养殖场负责人表示,这是他们给自家生猪使用的兽药。执法人员要求其提供兽医开具的处方笺,养殖场称是在网上购买了30盒,已使用14盒,未能提供兽医开具的处方笺,也未能提供乡村兽医的用药方案。C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认为该养殖场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的规定,[1]执法人员立即通过办案系统请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一、问题提出执法人员在检查处方药情况时,针对以上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可以立案处罚?执法人员各有不同的观点。二、观点展示观点一:不应立案。理由:一是一般养殖场很少配执业兽医,如果是执业兽医那得开处方,实现不太可能做得到;二是养殖场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时候,至少配备乡村兽医,而乡村兽医可以不用开处方,依据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乡村兽医,凭乡村兽医登记证购买《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第二项所列兽药,无须开具兽药处方购买,[2];三是法律没强制性要求得开了处方才能购买或使用青霉素钠;四是农业部发布《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规范所称兽医处方,是指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开具的,作为动物用药凭证的文书,处方是执业兽医专用,乡村兽医也没权限开具处方;[1]五是《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规定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农业部制定、公布的《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使用兽药,乡村可以自主使用目录内的处方药。[3]观点二:应当立案。理由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的规定,除例外情形以外,都应当遵守《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例外的情形有《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3种买卖情形分别是:(一)进出口兽用处方药的;(二)向动物诊疗机构、科研单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兽药生产企业、经营者销售兽用处方药的;(三)向聘有依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注册的专职执业兽医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还有1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号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乡村兽医,凭乡村兽医登记证购买《目录》第二项所列兽药。兽药经营者向乡村兽医销售《目录》第二项所列兽药的,应当单独建立销售记录,并载明兽药通用名称、规格、数量、乡村兽医的姓名及登记证号,以资核查。”上述例外4种情形仅限以买卖环节,且所说的乡村兽医还是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乡村兽医,并不是向聘有乡村兽医的动物饲养场的乡村兽医。[3]上述案例所说的养殖场购买青霉素钠情形如果不必立案,就应要符合例外的4种情形之一,不能一概而论养殖场有乡村兽医就可以不用开处方购买和使用青霉素钠。观点三:可以立案处罚。乡村兽医购买兽药可以不用处方,但要凭乡村兽医资格证书或备案证书。可以立案的理由是,就算养殖场有乡村兽医,但购买时也要凭资格证书,使用时也要填写用药方案并做好用药记录,如果没有的话就应当立案查处。据了解,许多养殖场为图省事节约成本,在养殖的畜禽生病时,通过非正当渠道购买一些兽用处方药,凭经验进行防治。未经兽医开具处方笺而使用处方药,达不到预期的治疗效果,同时还可能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该违法行为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可处5万元的罚款。为了减少不规范的预防治疗用药,C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浙江省推进兽用抗菌药减量化和饲料环保化试点三年行动方案》的部置,加大对畜禽养殖环节的执法检查,全面规范兽用处方药购买、使用是执法人员的应有之义。根据本案例事实,笔者支持观点二和观点三,观点三就是观点二的例子之一,《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的规定,除4种例外情形外,都应当遵守《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观点一认为乡村兽医就可以在《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内自主使用没有错,但是,本案涉及到处方药购买和使用,是应要遵守《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三、思索探讨随着社会的进步,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畜禽产品的药物残留状况也逐渐被重视。因此有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兽药的使用。除《兽药管理办法》外,还有《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等。这些都对执法人员提出很高的执法要求。[4]有些问题容易被忽视。(一)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的区别1、执业兽医。取得方式: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执业范围:在其注册地点、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动物诊疗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动物诊疗机构执业,但动物诊疗机构间的会诊、支援、应邀出诊、急救除外。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聘用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可以凭聘用合同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但不得对外开展兽医执业活动。用药要求: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用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2、乡村兽医。取得方式: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执业范围:乡村兽医只能在本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用药要求: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的规定使用兽药,并如实记录用药情况。其中《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乡村兽医,凭乡村兽医登记证购买《目录》第二项所列兽药。兽药经营者向乡村兽医销售《目录》第二项所列兽药的,应当单独建立销售记录,并载明兽药通用名称、规格、数量、乡村兽医。”的规定。因此,乡村兽医在购买处方药时仅凭登记证即可购买,不需要处方笺。但是,兽药经营者要单独建议销售记录,以资核查。[5]可见乡村兽医的权限是比执业兽医要小。(二)兽用处方药、乡村兽医基本用药品种目录第二项所列兽药的区别1、两者都是兽用处方药。这类药都具有必然的毒性及其他隐藏的影响,用药方式和时期都有特别的要求,必需在兽医(包乡村兽医)指导下应用。2、兽用处方药目录内的处方药比村兽医基本用药品种目录的处方药数量。两者对比兽用处方药目录要多出种左右的处方药,多出的处方药也是其毒性和安全性也是相对高一些的兽药,使用要求也就较高,多出的处方药乡村兽医不得自主使用,应由执业兽医指导使用。(三)处方药的执法检查1、对处方药经营环节的执法检查。兽药经营企业,是指经营兽药的专门经营企业或者其他兼营企业,包括批发与零售企业。主要看有无建立处方药专柜、处方药销售记录,是否由注册执业兽医师开具处方笺等。在兽用处方药监督管理过程中,应注意乡村兽医用药目录中的兽用处方药,这些兽药由乡村兽医指导使用,不必凭兽药处方签买卖。对于乡村兽医用药目录第二项所列兽药,应重点检查销售记录(载明兽药通用名称、规格、数量、乡村兽医的姓名及登记证号)。依法注册的执业兽医,应根据《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兽医处方笺由依法注册的执业兽医按照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具。依法登记的乡村兽医,应根据《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乡村兽医只能在本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如果使用处方药时必须开具相当于处方笺的用药方案,并参照《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并且只能使用《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内的药物。[6]2、对处方药使用环节的执法检查。兽药使用单位,即指动物诊疗机构、畜禽养殖场等使用兽药的主体。兽药使用是不是安全,直接关系到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影响到时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在动物养殖生产过程中,每一个主体都有义务依法遵照兽药安全使用规范的要求。重点检查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有没有存在: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是否超出《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范围使用兽用处方药,是否如实记录用药情况;检查畜禽养殖场,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兽药采购记录,兽药添加剂采购记录,养殖档案,用药记录,防疫记录等,是否有从业人员资格或兽医师资格等证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是否分开摆放。3、对处方药生产环节的执法检查。兽药生产企业是指专业生产兽药的单位和兼营生产兽药的企业,还包括仅从事兽药分装的主体。属于处方药品种是否在标签上标注“兽用处方药”。兽药生产企业检查,主要检查生产条件和生产要求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合法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产品批准文号、兽药GMP证书、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有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有无完整、准确的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档案等。(四)违法行为的溯源打击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往往会涉及到追溯,增强对跨区域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执法成效,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在产品抽检、执法巡查、受理投诉举报,以及案件查处等过程中,发现地执法机构应及时将线索函告涉案地执法机构,并抄送上级执法机构,案件线索涉及其他省、市的,发现地执法机构可以直接函告涉案地执法机构,并抄送上级执法机构,本案在处罚了使用者后,也应追溯网上贩卖处方药的网店(有没有兽药经营许可证),如果是注册地是外地的,应将线索移交涉案地执法机构,另外,若发现正在查处的违法案件的管辖权属于其他地区农业执法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应提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并抄送上级执法机构。参考文献[1]郑利莎;孙荣钊.落实兽医处方制度的思考[J].中国动物检疫,,35(09):44-48.[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用处方药有关问题的函[J].中国动物检疫,(3).[3]赵翠卿,杜洁茹.农业部解读《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J].北方牧业,,():6,8.[4]刘琨.关于兽用处方药销售、购买、使用之浅析[J].广西畜牧兽医,,():-.[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3).[6]覃玉谷,韦建猛,覃永固,等.金城江切实加强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J].广西畜牧兽医,,v.34;No.(03):49-50.转发请标明创作作者、文章来源。声明:本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并致歉。“农业学法普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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