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同民大药房有限公司(下称“同民大药房”)今年以来,已被处罚3次。
“威市监经药行处字〔〕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同民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威海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其警告并罚款元。处罚决定日期为10月9日。
“威经市监行处〔〕Q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同民大药房未经许可经营保健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威海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其罚款元。该处罚决定日期为4月15日。
此外,今年1月2日,同民大药房同样因“未经许可经营保健食品”,被威海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罚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