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4月22日,在中国国际乳业合作大会的“乳品质量安全论坛一:乳品法规政策解读”的专场,东北农业大学教授、国家乳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姜毓君作了题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管理办法》(送审稿)的理解和认识”的报告,现将报告内容整理如下:
办法的制定背景和过程1、背景
(1)婴幼儿配方乳粉具有其特殊性(安全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甚至不完全是管理问题)。
(2)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市场品牌众多,远远高于国外,且大多数没有营养作用上的明显差异。年3月统计近个,并且数量还在持续增加。
(3)某些企业在配方没有实质性创新和变化的情况下,结合不当的标示和宣传误导消费者。
(4)企业以无实质性创新和变化的不同配方产品在不同区域、不同渠道的营销为重点,难以更好的保障其众多品牌产品的质量安全。
2、制定过程
(1)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2)食药监总局高度重视,随机召开会议部署起草工作;
(3)多次多地调研和座谈,反复开会研究讨论,数易其稿;
(4)年9月2日公开征求意见,年1月通报WTO,现今即将发布。
对办法的理解和认识1、总则(第一章)
从第一条可以看出,本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第二条可知,不仅仅是境内生产的家企业适用此办法,多国的进口产品和代工产品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强调产品配方需符合的标准。
2、申请与审批(第二章)
第九条指出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的对象和条件;第十条标明了申请配方注册所需提交的材料;第十二条指出申请注册的产品配方必须合规,有必要的科学依据(试验资料、国外法规标准、科学文献、营养指南以及营养数据资料)。同一企业申请注册的同年龄段产品配方应当具有明显差异(不完全在于原料差异,更不在于标签标示、外观规格的差异),而且提出相应的数量要求;第十四条说明了受理情况规定和对受理机构人员的要求;
第十五条指出了现场核查5方面的内容;第十七条指出会有专家组综合考虑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做出技术审评结论;第二十二条说明了注册批准证书有效期和再注册时间要求;第二十三条说明了再注册需要提交的内容;第二十四条说明了不予再注册的情况;第二十五条说明了有效期内注册证书内容发生变化时的更改办法。
3、产品标签(第三章)
第二十七条指出了产品标签内容的总要求;第二十八条提出了对产品名称标示的要求以及原料为羊乳粉的标示要求;第二十九条规定了乳粉标签标注方式(需与细则一致,统一通用);第三十条规定了配料表的标注要求和顺序;第三十一条提出了对营养成分表的标注要求和顺序;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标签应有的内容和不得标注的内容;第三十三条对产品的外观和包装进行了规定;第三十四条强调指出了产品名称和标签不得含有的内容;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标签的强制标注内容的相关要求。
4、监督检查(第四章)
第三十六条规定,未获得批准的配方不得生产产品;每个工厂的某一批准配方只可生产一种品牌的产品(品牌不同于规格和包装形式)。
5、法律责任(第五章)
第四十一条指出若要申请注册,不得拒绝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第四十二条说明了申请人弄虚作假的惩罚措施。
未来展望
管理手段要基于中国国情(生产企业情况;市场品种现状);制定政策应做许多开创性的工作,使得消费者和企业长久受益。
(本文根据现场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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