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吉利分局、伊滨分局,市局有关科室(队):
现将《洛阳市“示范药店”和“规范化药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年4月23日
洛阳市“示范药店”和“规范化药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的经营行为,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提高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水平,加强全市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示范药店”和“规范化药房”创建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市开展“示范药店”和“规范化药房”创建活动,推动我市药品市场规范化建设,树立一批严格守法、管理规范、诚实守信、服务周到的示范企业,增强企业守法意识、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提升药品管理水平,为公众营造安全放心的用药环境,带动药品行业健康发展。
二、创建对象
全市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零售企业、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三、创建标准
示范药店创建标准参照附件1
规范化药房建设标准参照附件2
四、实施步骤
本次创建活动从年4月23日起至12月31日,分阶段逐步推进。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23日至5月10日)
召开创建活动动员大会,组织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学习创建标准,动员企业积极参与,并向社会广泛宣传,提高社会知晓度和企业参与度,营造良好的创建活动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5月11日至10月10日)
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对照创建标准,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对缺陷项目整改到位,提升整体形象和管理水平,达到评定标准。
(三)申报评定阶段(10月11日至12月10日)
11月10日前,自评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所在地药监部门提交申请,药监部门依据创建标准对申报企业现场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记录打分汇总,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的可评定为“示范药店”或“规范化药房”。
(四)命名表彰阶段(12月11日至12月31日)
根据现场检查结果结合企业日常的经营行为进行综合评审,公示评审结果,研究确定“示范药店”和“规范化药房”命名企业,授牌表彰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布。各辖区创建活动总结于12月20日前报送市局,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药品流通科邮箱:lyyjjlt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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