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年11月30日。
《意见稿》共计6章57条,对网络药品销售管理、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明确要求。
《意见稿》第八条指出,网络药品销售范围不得超出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范围。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的,不得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
《意见稿》第十二条指出,药品销售网站展示的药品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标明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医药产品注册证号,链接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的网站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处方药信息。
此外,《意见稿》还指出,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并展示《执业药师注册证》。
(CFDA-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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