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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2014年药品补充采购方案核心条款

发布时间:2017-12-15 13:01:25   点击数:

《湖北省年医疗机构药品补充采购工作方案》重要内容如下:

一、补充采购范围

(一)属于《湖北省年基本药物集中招标目录》但不在《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目录(年版)》和国家低价药品清单及湖北省物价局确定的低价药品清单中的药品(以下简称目录一);

(二)参加年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因违规被取消招标入围资格,满足下列条件的药品(以下简称目录二):1.注册审核通过;2.处罚期满;3.通用名、剂型、规格不在《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目录(年版)》且不在目录一中。

二、采购方式(一)评审分组不同投标人的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的所有药品为同评审组。

(二)评审办法:目录一中药品实行经济技术标书、商务标书“双信封”评审办法;目录二药品实行限价挂网的评审办法。

(三)入围方式

1.经济技术标书审核通过的投标人均可进入之后的招标采购程序;2.目录一中药品,原中标企业接受原中标价格的可直接作为拟中标人,不接受原中标价格的,可与其它投标人一并进入竞价/议价程序;3.目录二中药品,投标人接受限价的作为拟中标人,不接受限价的视为弃标。

三、新版GMP认证作为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

不接受未获得新版GMP认证的无菌制剂的投标申请。非无菌制剂未获得新版GMP认证的可参加投标,但中标后须在年12月31日前获得新版GMP认证,否则自截止日起撤销中标资格。

四、限价原则

1.目录一药品:取同评审组中所有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药品的湖北省年基本药物集中招标中标价及山东、吉林、青海省最新一轮集中招标中标价的次低价为限价(次低价高于平均价的,取平均价为限价)。投标产品无相关省份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药品中标价格,但有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中标价格的,可按规格进行差比计算投标品规中标价并取低价为其参照中标价;

2.目录二药品:取《湖北省年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中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最低中标价为限价(无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中标品规的,取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最低价差比计算限价);《湖北省年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中无同通用名中标品规的,按《年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鄂卫发〔〕24号)“投标限价原则”制定限价;

3.湖北省及相关省份均无中标价或参照中标价的药品,由投标人提供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药品在其他省份年以来最新一轮集中招标的所有中标价(或参照中标价)。经核实后,取其他所有省份中标价(或参照中标价)的次低价为限价(次低价高于平均价的,取平均价为限价)为限价。投标人不提供或提供不完整的其他省份中标记录的,一经核实,取消其投标资格;

4.通过上述方式均不能制定限价的,不纳入本次补充采购。

五、中标规则

1.竞价药品同评审组≤5个投标人的,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取2个投标人为拟中标人;同评审组>5个投标人的,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取3个投标人为拟中标人。综合评审得分相同的,取经济技术标得分高者为拟中标人,如果经济技术标得分也相同,依次按产品评价分、企业评价分得分高低确定拟中标人。

2.议价药品同评审组有效投标人1~2个的进入议价评审。

(1)纳入专家议价的品规,向专家提供同企业同产品《湖北省年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及相关省份的中标价(或参照中标价)的最低价为参照;湖北年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及相关省份均无中标价(或参照中标价)的药品,由投标人提供本企业该药品在全国其他所有省区年以来最新一次集中招标的中标价,经核实后,向专家提供其他省份中标价的最低价为参照。

(2)专家议价实行二轮议价,通过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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