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江淮晨报
药品“买三送一”、“买四送一”,近日,合肥一药店因开展药品买赠促销,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近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检查时,发现在辖区一家药店“非处方药”货架上标有“买三送一”、“买四送一”等买赠标识。经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发现,正在开展买赠促销的“某某牌参芪首乌补汁”、“某某牌加味逍遥丸”产品外标签上均印有红色OTC标识(即甲类非处方药),该促销药品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随后,执法人员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该药店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药品作为特殊商品,直接影响人体生命健康,药店采取“买药赠药”的方式进行促销,可能会导致消费者不理性的购买过量药品,产生用药风险,造成药品过期浪费。“买药赠药”促销模式不可取,一经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