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
年开局之月,医药领域发生了很多变化: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上市企业年业绩预告披露,多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中国经济网对此进行梳理,与大家一起回顾年1月医药领域发生的大事。
政策发布与解读
推动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意见》从五个方面提出了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具体举措,明确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覆盖范围,重点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纳入采购范围,逐步覆盖各类药品。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陈金甫1月29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介绍,截至年,实际采购量已达协议采购量的2.4倍,节约费用总体超过亿元。年5月份公众可以享受到第四批集采的成果。
规范“清肺排毒汤”使用及生产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1月27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清肺排毒汤”使用及生产的公告》。《公告》指出,为确保“清肺排毒汤”的疗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年5月12日专门发布《关于规范“清肺排毒汤”使用及生产的特别说明》,强调“‘清肺排毒汤’应使用传统中药饮片调配,水煎煮使用,生石膏须先煎,共煎共煮程序必不可少”。
首部专门针对药品上市后变更的规范性文件发布
国家药监局于1月13日发布《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规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简称持有人)药品上市后变更行为,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药品上市后变更设置的规范性文件。《办法》紧扣《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立法宗旨和有关规定,进行制度衔接,明确了药品上市后变更的管理要求,规定由持有人承担药品上市后变更的主体责任,为药品上市后变更开辟新路径。
运行超过3个月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以申请纳入医保定点
国家医疗保障局于1月8日发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以通过申请签订医保协议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并明确了协议签订的基本条件和流程。文件规定,凡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需要满足运行时间不少于3个月,且具备一定的经营许可资质、提供服务的人员等基本条件。医保经办机构的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
执业医师法草案提请审议
1月20日,执业医师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适应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人才培养和使用机制,遇有紧急情况以及国防动员需求时,医师应当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调遣,医师发现传染病、突然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时有及时报告的义务,对在预防预警、救死扶伤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医师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调查显示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96.8%
1月28日,国家卫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