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公开征求《甘肃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
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第七条连锁企业的管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连锁总部的设置基本要求
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禁止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情形;
3.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是执业药师;
4.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仓库;
(二)连锁门店的设置基本要求
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连锁门店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禁止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情形;
3.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连锁门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连锁门店,应当配备经过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考试合格的业务人员。
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职在岗,并提供药学服务。
第二十五条连锁门店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指导合理用药以及不良反应信息收集与报告等工作。
执业药师审核、调配处方和远程审方后应签名确认,其手工签名或电子签名或须经连锁企业备案并留档备查;药学技术人员复核、调配处方的,应当签名确认,其手工签名或电子签名须经连锁企业备案并留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执业药师在岗信息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至少包括姓名、执业注册证号及照片等),着装符合要求,佩戴执业药师标志牌。
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企业开展集中、远程处方审核服务的,可作为执业药师药师临时不在岗时的补充,应符合《甘肃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审方系统设置指导原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