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药岂能说送就送?类案检察建议叫停“买四得五”药品促销模式
来源:检察日报/记者管莹,通讯员陈跃、范曾
“我们以后可不能贪这些小便宜。”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检察官赶往各大药店,针对去年开展的一场医药领域专项行动进行“回头看”,并向群众开展法律宣讲。
年8月,梁溪区检察院在开展食药领域专项行动中发现,辖区某连锁药店在药品销售过程中存在违法赠药行为。该药店销售的部分处方药药品柜上张贴有“买五得六”“买四得五”等促销字样,部分甲类非处方药药品柜上也张贴着促销字样。该院对辖区各连锁零售药店展开调查,结果发现“免费赠送药品”“以药品作为礼品或奖品”的情况在行业中十分普遍。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
年8月,梁溪区检察院向辖区行政监管机关发出督促监管的诉前检察建议。同年9月,行政监管机关函复采纳检察建议,依法对相关药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整改。
鉴于此类现象在辖区较为普遍,该院及时向无锡市检察院进行了汇报。无锡市检察院与7个区、县检察院一体办案,同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向职能部门制发类案检察建议,督促职能部门在全市范围内依法查处违规买药赠药的零售药店80余家。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第四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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