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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违规销售处方药,举报有奖国药监最

发布时间:2018-10-19 17:32:11   点击数:

▍来源:湖南药品流通、药店经理人

▍编辑:一滴水

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遭举报时,给予举报者奖励?

对此,国药监这么回复!

近日,国家药监局回复了江苏省食药监局《关于对举报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是否给予举报奖励的请示》,函复如下:

来源:湖南药品流通

根据回复函,是否奖励举报者,国药监这么回复:

一、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67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章“奖励条件”对奖励范围、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判断举报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应当依据第二章规定。

二、《办法》第二章第四条(应为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对于举报“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奖励,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但不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举报不符合本规定,不应按照《办法》进行奖励。

也就是说,举报相关违规行为是否给予奖励可以这么理解:

1.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2.举报上述行为是否给予奖励,要看是否涉及产品质量安全,如不涉及,不符合规定,不按照《办法》进行奖励。

那么,根据《办法》哪些举报行为才予以奖励呢?

(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

(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

(三)其他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政策紧缩,药店苦练内功是王道

一边是国家互联网医疗背景下处方外流的蓝海在召唤,一边是现实窘境下大批药店处方药和中药饮片不能再经营。

药店分级分类管理政策实施后,不少中小连锁和单体药店生存空间进一步变窄,如何在夹缝中求生存成了很多药店人心头的难题。

药店是最贴近患者用药需求的终端,在我国药品流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医改进入深水区,也倒逼药店不得不提高药事服务能力和综合管理水平,尤其是分级分类管理政策出台后,药店的市场集中度将会不断提高,国家对药店发展也提出了更高需求。

变革带来阵痛,合规经营已成生存前提

很多广东地区药店老板反馈:政策实施后,因为没有处方药销售资格,只能苦练内功早点争取成为三类药店。即便是之前经常光临药店的老顾客,如果还是像之前那样没有处方拿着药盒就来买药,也不敢卖处方药了!哪怕顾客表示不理解。

有时碰上购买急救药的患者,没处方,药店确实为难!但还是不敢卖!如果违规销售处方药,除了撤销GSP,药店还会被直接降为一类药店,不按规定销售处方药已经走不通了,药店必须提高专业服务能力,走差异化发展道路。

根据我国《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但实际情况中,医院医生有时不开具纸质药方,或者市民无索要处方意识,但临时又有处方药的购买需求,这就形成了一个十分矛盾的问题。市民的不配合也给药店销售处方药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多位业界人士对此这么看,国药监此次回复函中,尽管说明不涉及产品质量时不会奖励举报者,但也并非在鼓励药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一定程度上算是对职业打假人切断了其一条道路。

国家对药店进行分级分类管理,是对公众用药安全的保障,业内企业尽管压力重重,但多数表示将严格遵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提高药店综合服务能力,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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