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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沛文杨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大幅度

发布时间:2022-4-28 14:51:11   点击数:

来源: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年11月26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修改,是继年颁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后,对互联网广告管理所做的一次调整。

从修订说明看,本次修改内容众多,直接删除原《暂行办法》5条,修改了24条,增加了7条,而这些修改中,对于互联网广告运营方的责任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一、主体变化:责任承担的关键

相比《暂行办法》,在《管理办法》第三条中,对互联网广告参与各方进行界定。

此次《管理办法》的修改,对互联网广告的参与方进一步的细化,且在后续的责任划分、内部制度建设等方面均进行了不同的要求。故,企业应当首先对于其在互联网广告发布中所起到的作用进行界定。

特别注意的是,在此次《管理办法》修改中在,增加了境外广告主的责任。即,在境内没有代表或分支机构,通过跨境电商平台或者委托发布跨境电商进口商品的境外广告主,要书面委托为其提供服务的境内市场主体承担广告主责任。

二、内容变化

此次《管理办法》修改,在内容上也与之前有极大不同。

1、广告内容的要求

(1)禁止性内容

禁止性广告的范围在原有《暂行条例》基础上进行了扩大。首先由商品扩大为产品,从字义范围内进行了扩大,更加强调生产,使用的功能性宣传;其次,在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广告。特别注意的是,关于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在年11月10日颁布的,《关于修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即,电子烟也属于烟草,也在禁止之列。禁止在互联网宣传处方药的规定,与处方药的监管规定有关,即便是在线下,也禁止宣传处方药,此处的禁止更多意义在于秉持审慎监管原则,线上线下保持一致。

(2)限制性内容

关于限制性广告,在范围上没有改变,但在第七条第二、三款新增了对于该类广告的要求。首先,该类广告不得剪辑、拼接、修改,也不得增加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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