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
《办法》明确,定点零售药店在提供药品等服务时,必须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特殊情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的有效证件。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费用直接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或购药人应在购药清单上签字确认。凭外配处方购药的,应核验处方使用人与参保人员身份是否一致。
这也意味着“购药人需要做到人证相符,进行严格核实才能购药,一旦工作人员发现人脸与相关资料不匹配,就不能使用他人医保卡购药”。
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办法》明确,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
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
医保经办部门将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稽查审核《办法》规定,医保经办机构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保药品费用。
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医保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零售药店拨付医保费用。
原则上,应当在定点零售药店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定点零售药店经审查核实的违规医保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您有什么想说的,请在文章底部“写留言“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