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实务解读(五十二)第五章药品经营
本章共十八条,是关于药品经营的规定,由原法药品经营企业管理一章修改而来。原法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管理,共八条,主要是对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药品管理的规定。修改后次序上调整为第五章,条目调整到十八条,增加了十条,内容从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扩展到药品经营活动的管理,保留了原法第三章的大部分条款,将原法其他章目中涉及药品经营的条款调整到了本章,并在保留调整原条目的过程中进行了修改,同时新增了部分条款。
由对经营企业为主的管理,调整为对经营活动为主的管理,是本法修订的一个重大变化。这样的变化有结构更为优化、归类更为科学、针对更为准确的原因,也有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具有主体责任的担当方面的原因。
原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本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两者的区别在于原法管理的是单位或者个人,本法管理的是活动,即不管是什么样的主体,只要在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其活动都要遵循本法,受到本法的调整和约束。总则中的这一规定,也就为本法其他章目条款的修改定下了基调。
这样的修改,也是立法进步和成熟的标志,细思一下,本法作为一部专业法律,调整的对象是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管的涉药活动,而不是从事这一系列活动的主体,虽然这一系列活动是由主体进行的,违反了本法承担法律责任的也是这些主体,但这些主体受多个法律调整,只是在从事涉药活动时其活动才应当遵循本法,所以本法是对活动的规范,而不是对从事活动主体的规范。
本章从保证药品经营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可及的角度出发,用十八条三十一款的篇幅,对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关键性环节的管理和控制进行了必要的规定。包括了从事药品经营活动需经许可准入取得药品经营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应当从合法渠道采购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以及网络销售药品、进口药品、中药材销售等方面的内容。对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该的遵循作出了一系列系统性规定。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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