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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你还在卖没有备案的婴幼儿配方

发布时间:2020-1-3 19:39:00   点击数:

年1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3月1日前公开征求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企业申请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时,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信息表;(二)生产企业主体资质证明文件;(三)原辅料(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标准;(四)产品配方研发报告;(五)标签和说明书样稿。

原辅料中有复配原料、复配食品添加剂的,要列明组成。

征求意见稿提出,下列情况不予备案:

(一)以分装、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二)同一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三)使用牛初乳原料或在0—6月龄段产品中使用香精香料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予以备案的情形。

意见稿还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予以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

(一)备案材料虚假的;(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注销的;(三)婴幼儿配方食品产品配方等存在安全性问题的;(四)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提出取消备案的;(五)依法应当取消备案的其他情形。

婴幼儿配方食品是指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婴儿配方食品和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即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用0-36月龄正常婴幼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36月龄婴幼儿的正常营养需要。

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登记号的格式为:婴配备+2位省、区、市代码+4位年号+3位企业顺序号+4位产品顺序号。

查看《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原件,点击文章末尾左下角阅读原文跳转。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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