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行政处罚信息,其中淄博华信宏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3家药店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被罚。
这三处药店为,淄博华信宏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世纪路药店、淄博华信宏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泉山小区东门店、淄博华信宏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南苑绿洲店。
通报显示,三处门店均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处以元罚款。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反本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资料显示,淄博华信宏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位于淄博市张店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等,在淄博当地拥有多家药店,是集药品经营、社区门诊、中医特色门诊等为一体的连锁企业。
医疗业内人士表示,处方药在其安全性、有效性及专业性上有所不同,处方药具有一定的毒性及其他潜在的影响,用药方法和时间都有特殊要求,必须在医生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马玉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