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日,广东省食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要求,药品零售企业依法执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依法经营处方药。对于药品零售企业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存在下列行为的,严肃进行处理:
(一)伪造处方或提供虚假销售凭证的;
(二)处方药登记存在虚假行为的;
(三)反复出现未严格按规定登记处方药销售相关信息的;
(四)反复出现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五)反复出现因投诉举报违规销售处方药并经查实的。
对于存在上述情形的,一经查实,严格按“未依照《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经营,销售处方药存在虚假行为,严重违反药品GSP规定,依法撤销《药品GSP认证证书》”进行行政处理,并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对于被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零售企业,将严格按相关规定,6个月内不得重新受理其认证申请。企业重新申请药品GSP认证,发证机关应按先关规定调整其分级分类经营范围,按一类店经营范围核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处方药。
此外《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加大对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的监督检查力度,落实监管责任,有效管控风险。
(GDFDA-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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