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摘录)
()豫刑初号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12月18日出生。
经审理查明:1、年8月至年9月,卢某挂靠南阳市永康医药公司的资质,从郑州盛大医药公司、民生集团河南医药公司、深圳华润三九药业公司采购头孢他啶1g和参麦注射液5ml,后通过南阳国药控股有限公司医院,李某某在给病人治疗开处方时使用卢某推销的药品,作为回报,每销售1支头孢他啶1g卢某给李某某抽成7元钱,每销售1支参麦注射液5ml卢某给李某某抽成1.2元。后卢医院医院药房电脑上的统计数据算出李某某每月开的药品数量,按照上述抽成方式算出回扣款,然后通过朋友王某(又名王霞)在李某某的办公室送给李某某,李某某收受后交给其妻子赵剑存入银行,后用于买房、炒股和借钱给亲戚。经监察机关调查,年8月至年9月李某某共收受卢某回扣款元。
2、年1月至年4月,惠某挂靠南阳市易通医药公司的资质,通过南阳国药控股有限公司将注射用泮托拉唑钠80ml、生脉注射液20ml、生长抑素2mg、卡培他滨片0.5g、中/长链脂肪乳注射液ml、血栓通注射液70mg、红花注射液10ml等7种药品医院,惠某为了推销其药品从中获取提成,与李某某约定,由李某某在给病人治疗开处方时多用惠某的药品,作为回报,每销售1支注射用泮托拉唑钠80ml惠某给李某某抽成9元钱,每销售1支生脉注射液20ml惠某给李某某抽成5-6元,每销售1支生长抑素2mg惠某给李某某抽成13-20元,每销售1支卡培他滨片0.5g惠某给李某某抽成25-45元,每销售1支中/长链脂肪乳注射液ml惠某给李某某抽成8元,每销售1支血栓通注射液70mg惠某给李某某抽成2.5元,每销售1支红花注射液10ml惠某给李某某抽成3-4.5元,后惠医院医生电脑上的统计数据算出李某某每月开的药品数量,按照上述抽成方式算出回扣款,然后将回扣款在李某某的办公室送给李某某,李某某收受后交给其妻子赵剑存入银行,后用于买房、炒股和借钱给亲戚。经监察机关调查,年1月至年4月李某某共收受惠某回扣款元。
3、年1月至年5月,范某挂靠南阳市易通医药公司的资质,通过南阳国药控股有限公司将注射用头孢西丁钠1g、注射用奥美拉唑钠60mg、奥利铂甘露醇50mg、紫杉醇注射液30mg、多西他赛注射液40mg、注射用亚叶酸钙0.1g、参附注射液10ml、注射用美洛西林钠1g、注射用白眉蛇毒血凝酶1KU、注射用奥沙利铂0.1g、盐酸托烷司琼注射液5mg等11种药品医院,范某为了推销其药品从中获取提成,与李某某约定,由李某某在给病人治疗开处方时多用范某的药品,作为回报,每销售1支注射用头孢西丁钠1g范某给李某某抽成5元钱,每销售1支注射用奥美拉唑钠60mg范某给李某某抽成6元,每销售1支奥利铂甘露醇50mg范某给李某某抽成40元,每销售1支紫杉醇注射液30mg范某给李某某抽成20元,每销售1支多西他赛注射液40mg范某给李某某抽成40元,每销售1支注射用亚叶酸钙0.1g范某给李某某抽成2元,每销售1支注射用美洛西林钠1g范某给李某某抽成3元,每销售1支参附注射液10ml范某给李某某抽成2.5元,每销售1支注射用美洛西林钠1g范某给李某某抽成2.5元,每销售1支注射用白眉蛇毒血凝酶1KU范某给李某某抽成2元,每销售1支注射用奥沙利铂0.1g范某给李某某抽成元,每销售1支盐酸托烷司琼注射液5mg范某给李某某抽成5-15元,后范医院医生电脑上的统计数据算出李某某每月开的药品数量,按照上述抽成方式算出回扣款,然后将回扣款在李某某的办公室送给李某某,李某某收受后交给其妻子赵剑存入银行,后用于买房、炒股和借钱给亲戚。经监察机关调查,年1月至年5月李某某共收受范某回扣款元。
综上,李某某医院肿瘤内科副主任、二病区主任期间,利用其能够开处方、下医嘱的权力,先后多次开具由卢某、惠某、范某三人销售的药品,并收取三人给予的药品回扣款。经监察机关调查,年1月至年6月,李某某共收取上述三人药品回扣款共计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医院出具的李某某开具药品清单惠某存范某义与南阳市易通医药公司资金往来账号流水、南阳市永康医药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卢某杰与南阳市永康医药公司资金往来账号流水、国药控股南阳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范某义卢某杰、赵某、李某某等人的银行流水、证卢某杰范某义惠某存王某尅雷某贵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医院肿瘤内科副主任、二病区主任期间,利用其能够开处方、下医嘱的权力,先后多次开具卢某杰惠某存范某义三人销售的药品,并收取三人给予的药品回扣款共计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工作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有悔罪表现,主动退赃,主观恶性较小,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本院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较大”是指6万元以上不满万元;“数额巨大”是指万元以上。
刑法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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