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食药监发布通知,拟在全市零售药店试行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
通知指出,零售药店根据自身药品经营需要,可以凭纸质处方销售处方药,也可以依托信息化条件试行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
零售药店试行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采取与医疗机构对接的方式,实行计算机联网并通过信息系统从医疗机构获取电子处方。
(二)按照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管理制度。
(三)事前向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与医疗机构对接等情况,连锁门店可由其连锁企业统一集中报告。
(四)按规定做好电子处方的收集、审核、调配、核对和保存,处方审核、调配和核对人员在电子处方上应有的签字,可采用电子签名或在信息系统内留痕的方式进行。
通知指出,零售药店试行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是药品流通领域新的探索,相关各方应规范自身行为,并依法承担有关责任,确保用药安全。
电子处方已在多地试点
实际上,在重庆之前,成都、西安等地已率先展开零售药店电子处方试点。
西安食药监在年5月发布了《药品零售企业推行电子处方服务工作方案(试行)》,打算将在该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有条件的零售单体药店推行电子处方服务。
根据该方案,开展试点的企业应在西安市取得一照两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在西安市药品经营企业信用评定中获“基本守信”级以上、且在日常监管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选择具备相关网络技术、硬件设备条件的第三方医疗服务机构,合作建立远程医师诊疗、电子处方应用平台。远程医师应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合法医疗机构注册管理。电子处方应符合卫计部门的相关规定,处方上印有医生电子签名。远程医师开具的电子处方等同于普通处方,电子处方应保存在企业门店备查,保存期限同普通处方。
西安食药监还要求,参与试点的门店需备有相关的远程诊疗终端。同时各门店终端必须能查询在指定时间内的每一笔处方开方及审核的详细记录。而企业端的电子处方系统必须能够和执业医师清晰流畅的视频对讲,在后台保存咨询录音和视频文件,便于事后抽查。
处方开具之后,销售处方药时应经执业药师审核合格后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电子印章)方可调配;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替,对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
去年6月13日,西安市食药监再发文,对于电子处方的共享作了指导意见。在该份《医院开展慢性病随诊电子处方共享工作的意见》中,西安食药监又将电子处方的试点工作医院进行慢病随诊上。
《意见》在零售企业资质和过程规范上较前述《方案》没有差异,但细化了对于第三方医疗服务机构相关定义,《意见》要求,第三方医疗服务机构具有《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各级卫计部门以其他形式确认的第三方医疗服务许可,能够保证远程诊疗质量和安全。
第三方医疗服务平台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加入远程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具有合法职业资格,按合法程序开展诊疗行为。提供第三方医疗服务的机构应当为自身平台上开展的诊疗服务质量承担法律责任。共享的电子处方须真实、有效、完整,要记入患者的电子病历,可供患者终身查询。
而在西安食药监之前,成都食药监于年9月就在全市推行零售药店试点开电子处方。据成都食药监的数据,截至年底,各类处方累计超过50万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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