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一一亲属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指派李振兴律师担任被告人一一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并参与今天的庭审,现依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
二、
1、所经营的药品不仅仅只经营处方药,还经营有非处方药,且非处方药里的甲类、乙类药品均予以经营,所经营的药品为日常常见普通为主,利润低廉;
2、一一等人经营药品系借用河南世通医药有限公司的资质,受其管理,通过世通公司购进药品,药品均是法律许可的正规厂家生产的原装药品,对消费者不会产生任何直接危害,销售出去后也没胡消费者反馈身体造成伤害等危害后果;
3、所购进的药品全部保存在世通公司仓库,相应的保管条件不会造成药品存在变质、改变药性的情况,不同于私自自建仓库或私自租赁条件相对较差的仓库;
4、一一等人销售药品的下家基本上均是有合法销售资质的零售企业,一一等人的行为在客观上没有扰乱零售经营者的市场秩序,无虚假宣传、强迫交易等行为;
5、一一等人借用资质经营药品的行为,不同于其他仅借用资质,私自购进药品,不严格审查药品的来源,私设仓库储存,赚取高额利润出售给无资质的药店,且主动放弃经营,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
1、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
2、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借用资质销售药品的现象较常见,被抓获前并不知晓其行为是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低;
3、被告人无刑事犯罪前科,被抓获前早已主动放弃经营药品,非法经营药品的时间相对较短,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4、被告人肩负着养老育幼的家庭重任,父母年迈,膝下孩子幼小,其是家庭的经济支柱,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实有限,请求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实际情况来合理确定罚金的缴纳;
5、被告人自年11月6日被羁押至今对自己的行为深入反思,已深刻认识到了自己非法经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尽管一一等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理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其犯罪情节相较于同类行为有较轻之处,且主动放弃经营,又具有多款从轻、减轻的情形。请法庭对一一量刑时充分考虑本辩护人的上述意见,结合本案的客观实际和我国刑法宗旨,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精神,对一一从宽处理。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