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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定点药店实行新规

发布时间:2023-2-14 10:57:35   点击数:

年1月1日起,广东全省定点药店执行新规。

明年起,全省定点药店执行新规

近日,广东医保局印发《广东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经办规程》(以下简称“文件”),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另外,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7项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保定点:

1.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6.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具备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的条件,按规定使用国家和省统一的医保编码。

7.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文件还提到,零售药店如有下列7项情形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4.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文件强调,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相应回执。可以看到,定点药店申请受理的效率将有一定保障。

药店虚构信息,3年内禁止申报定点资格

在定点药店组织评估方面,文件要求,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零售药店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对零售药店的评估,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时限。评估内容包括:

1.核查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2.核查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

3.核查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4.核查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5.核查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6.核查医保药品标识。

经评估发现,零售药店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请材料或评估材料的,经办机构应当留存证据,3年内不再受理该零售药店定点申请。

另外,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于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或收到举报但经核查不影响评估结果的,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零售药店名单。

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当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发放评估不合格告知书。自初次评估不合格告知书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以再次提交评估申请,6个月内未再次提交评估申请的,视为放弃此次申请。

经办机构收到零售药店申请后,按照前述程序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经办机构发送评估不合格告知书,自再次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触碰17条红线,解除医保协议

在医保协议变更与解除方面,文件谈到,医保协议续签应当由定点药店于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或由经办机构统一组织。

接下来,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协议续签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双方根据协议履行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决定是否续签。协商一致的,可以续签协议;未达成一致的,协议到期后自动解除。

另外,定点药店可以提出中止协议申请,经办机构同意后,可以中止协议,但中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日,定点药店在协议中止超过日仍未提出继续履行协议申请的,原则上医保协议自动终止。

如果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办机构应当解除医保协议,并向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

1.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协议或中止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2.发生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3.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

4.以伪造、变造医保药品“进、销、存”票据和账目、伪造处方或参保人员费用清单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5.将非医保药品或其他商品串换成医保药品,倒卖医保药品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6.为非定点零售药店、中止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机构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

7.将医保结算设备转借或赠与他人,改变使用场地的。

8.拒绝、阻挠或不配合经办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智能审核、绩效考核等,情节恶劣的。

9.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的。

10.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的。

11.被吊销、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

12.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13.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医保协议约定,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14.因定点零售药店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导致连锁零售药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药店同时解除协议。

15.主动提出解除协议且经经办机构同意的。

16.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协议的。

1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解除协议的其他情形。

一批药店“骗保”,被取消定点资格

根据《年度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今年下半年,医保飞检范围覆盖全国31个省份,医保飞检对象为全国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县区级医保经办机构,同时视情况可延伸检查相关机构和参保人。这意味着,此次医保飞检对象包括零售药店。

在此背景下,多个地方曝光药店“骗保”案例,其中不少药店因“骗保”问题被取消医保定点资格。

10月20日,根据黑龙江新闻网报道,黑龙江医保局近日通报一批“骗保”案例,其中一连锁药店通过为非定点机构划卡方式骗取医保基金。医保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回医保基金.94元,并解除该药店医保服务协议。

9月27日,湖南医保局发文称,怀化市溆浦县从6月30日起开启定点药店专项整治,截至8月,溆浦县共查处药店各类违规行为8起,取消特殊门诊药店资格1家,暂停特殊门诊药店资格1家,取消普通药店定点资格1家,暂停普通药店定点资格5家。

9月23日,德阳市医疗保障局曝光一批“骗保”案例,年至年期间,辖区内一药店存在无药品价格公示、无处方销售处方药、未建立药品进销存管理制度、进销存台账等行为,于年4月被解除医保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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